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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增加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以及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
标签: 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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